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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交收管理細則(暫行)
                  發布時間:2014-1-6  
                   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交收管理細則(暫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保障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交收業務的正常進行,規范實物交收行為,保護交收、交易會員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及《 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交易管理辦法(暫行)》和相關規定制訂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參與交收的交易會員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備其交收商品相關經營資質的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并獲得交易市場專業類交易會員資格。參與交收的交易會員必須為向交易市場繳納管理費并通過年檢或者新審批的合格機構。
                         第三條  交易市場實行指定交收品牌管理方式。交易品種的交收品牌、規格、質量等級差價等由交易市場規定并公告。未列入指定交收品牌、規格的商品,不得用于交收。
                         第四條  指定交收倉庫是指由交易市場指定,為交易會員履行電子交易合同提供倉儲服務及貨物交收的倉儲企業。
                         第五條  交易市場、交易會員、質檢機構、指定交收倉庫及其他業務相關機構必須遵守本管理細則。
                  第二章  交收方式及流程
                         第六條  交收是指買賣雙方交易會員按照合同要求在約定的時間內,通過向交易市場提交貨物和貨款而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第七條  交易會員實物交收應當按交易市場規定的方式,在電子交易合同約定和交易市場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各品種的最小交收單位由交易市場公告并在電子交易合同中載明。
                         第八條  交易市場規定的交收方式有隨時交收、按期交收和協議交收。
                         隨時交收:買賣雙方在簽訂電子交易合同后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買賣雙方均可在正常交易日向交易市場提出隨時交收申請,隨時交收匹配成功時,交易市場通知雙方交易會員辦理交收相關事宜。
                         (一)交易會員可在簽訂電子交易合同后任一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閉市之前向交易市場提出商品隨時交收申請,經交易市場審批后方可辦理。
                         (二) 賣方交易會員應在提出隨時交收申請時前一個交易日內將相應數量的注冊《倉儲單》交到交易市場,買方交易會員應在提出隨時交收申請時前一個交易日內按批準當日結算價計算的全額貨款劃入交易資金帳戶。
                         (三)隨時交收的《倉儲單》和貨款支付通過交易市場辦理,交易市場收取一定標準的交收手續費。
                         賣方交易會員應在隨時交收審批后五個交易日內向交易市場提交增值稅發票,由交易市場向買方轉交增值稅發票,遲交或未提交的,交易市場將按一定比例預留該交易會員的交收貨款(預留比例為該交易會員相應交收貨款金額的20%),直至該交易會員提交相應的增值稅發票后返還;至下一個月第五個交易日之前賣方交易會員仍未提交完畢相應增值稅發票的,交易市場將對該交易會員處以相應交收貨款金額的20%作為對買方交易會員的賠償,從該交易會員在交易市場預留的交收貨款金額中抵扣。
                         (四)隨時交收審批后結算時,交易市場將交易雙方的隨時交收訂貨按交收審批當日的結算價進行結算處理,產生的盈虧計入當日交收盈虧。
                         (五)隨時交收申請后如需撤銷,須向交易市場提交《交收撤銷申請表》,市場審批后下一交易日生效。
                         (六)隨時交收申請在最后交易日閉市前沒有匹配成功,則自動進入按期交收流程。
                         按期交收:買賣雙方按電子交易合同的約定,賣方通過交易市場向買方轉交貨物,買方通過交易市場向賣方支付貨款,完成貨物所有權轉移的交收方式。
                         協議交收:持有相同電子交易合同的買賣雙方,自行協商貨物交收的時間、地點及貨款支付方式,履行電子交易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交收方式。
                  買賣雙方交易會員協議在交易市場指定交收倉庫之外的地點進行交收的須經交易市場批準,交收具體事宜由雙方自行協商確定并自行承擔一切風險。
                         第九條  交易市場實行交收申報管理方式。所有參與交收的買方交易會員需在最后交易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本交易市場提出書面申報,申報內容主要包括:意向倉庫、意向品牌,是否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等,買方未按時申報的,交易市場按照無特殊要求、不需開具增值稅發票處理。持有買方訂貨的交易會員提交收貨申報時,其交易賬戶中應有支付訂貨貨款的足額資金。持有賣方訂貨的交易會員提交交貨申報時,須持有交易市場指定交收倉庫足額《倉儲單》。
                         第十條  提出交收申請的電子交易合同不得轉讓。
                         第十一條  交易市場對買賣雙方交易會員提出的交收申請按照就地就近、數量相近、申請時間優先、統籌安排等原則進行交收匹配。商品交收匹配結果以市場通知的匹配結果為準。
                  匹配結果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變更。
                         第十二條  隨時交收或按期交收完成交收匹配,視為交收匹配的買賣雙方已簽訂《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商品交收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交收流程:最后交易日閉市后,交易市場按照交收價為買賣雙方結算交收補差,交易市場收到買方全額貨款和賣方足額《倉儲單》后,于交收日注銷賣方交易會員提交的《倉儲單》,并按照交收價為買賣雙方結算貨款。交收日的下一工作日,交易市場向買方簽發市場指定交收倉庫《提貨單》,同時從買方交易會員在交易市場的資金賬戶上將貨款的80%劃到賣方交易會員在交易市場的交易資金賬戶。買方應在交收日后五個工作日內對商品質量、數量進行確認,若買方對交收貨物的質量、數量有異議,向交易市場提出書面申請,由交易市場根據實際情況在三個工作日內組織買賣雙方,委托交易市場指定的商(質)檢部門進行檢驗,檢驗結果作為判定商品質量、數量的最終依據。若檢驗結果達到《倉儲單》注明的質量、數量,相關費用(含檢驗費、檢驗期間的倉儲費等)由買方承擔;否則,由賣方承擔。
                  若買方未對商品質量、數量提出書面異議,交易市場視為買方對所交收貨物無異議,此后交易市場不再受理交收商品的異議申請。則交易市場在收到賣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后,將剩余貨款劃給賣方。如按商品實際交收數量需要買方補交貨款,市場在買方補足貨款后開具增值稅發票。如果賣方交易會員需要撤回貨物,必須到交易市場申請《倉儲單》注銷并由交易市場簽發《提貨單》,方能辦理出庫手續。
                         第十四條  交收基準價格為該合約最后十個交易日結算價的加權平均價,賣方應以交收基準價格開具增值稅發票。本交易市場所有品種報價均為含稅價格。商品交收過程中出現商品交收數量與實發數量差異(溢短)應不超過電子交易合同的規定。買方的實付貨款和賣方的實收貨款根據實發數量和交收價調整,實收、實付貨款和賣方交易會員的增值稅開票總金額為:(交收基準價格±地區升貼水品牌或廠家升貼水±其他升貼水)×實際交收數量。
                         第十五條  經交易市場批準后,買賣雙方可以進行協議交收。其交收方式、檢驗、貨款、單證流轉等相關事宜均由雙方自行協商處理,交易市場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第十六條  交收差價包含交收倉庫地區差價、質量等級差價和品牌差價等,具體標準由交易市場確定并公告。
                         第十七條  交易會員匹配成功未履約或未完全履約的,須承擔交收違約責任。
                  第三章  倉儲單
                         第十八條 《倉儲單》是指由指定交收倉庫開具,并經交易市場核準注冊的倉儲單據。
                         第十九條 《倉儲單》的數量單位由交易市場確定并公告。
                         第二十條 《倉儲單》生成包括入庫預報、貨物入庫、驗收、指定交收倉庫開具《倉儲單》及交易市場生成《倉儲單》等環節,其注冊程序為:
                        (一)交易會員向交易市場提交入庫預報申請,填寫《商品質量承諾書》,并隨附一份商品質量報告(商品質量報告需由交易市場指定生產廠家或質檢機構出具),然后交易市場向交易會員下發《入庫通知單》。
                        (二)經交易市場審核同意,交易會員向指定交收倉庫辦理貨物入庫;
                        (三)貨物入庫完畢且驗核無誤,交收倉庫向交易會員開具《倉儲單》并通知交易市場;
                        (四)交易會員的貨物已經入庫的,無需辦理入庫預報,應向交收倉庫提交倉儲單申請,經交收倉庫驗核無誤,向交易會員開具《倉儲單》并通知交易市場;
                        (五)交易會員將《倉儲單》原件及該批貨物的質量證明書或質檢報告提交交易市場申請注冊;
                        (六)交易市場在三個工作日內核實無誤后批準注冊。
                         第二十一條  已經交收的貨物再次用于交收的,應當按規定重新辦理《倉儲單》手續。
                         第二十二條  交易市場認為必要時,可對已注冊《倉儲單》的商品采取封垛等措施,指定交收倉庫未經交易市場許可不得拆封。
                  第四章  入庫與出庫
                         第二十三條  交易會員應當在交易市場批準的有效期內向指定交收倉庫發貨入庫。交易會員向指定交收倉庫發貨前,應向交易市場辦理入庫預報,并向指定交收倉庫交納入庫預報定金。已經入庫的貨物無需辦理入庫預報。入庫預報有效期由交易市場規定。
                         第二十四條  入庫預報的內容包括交易會員名稱、交易會員代碼、貨物名稱、數量、等級(牌號)及其他單證等。交易市場接到交易會員入庫預報后,向指定交收倉庫發出入庫通知,指定交收倉庫在接到入庫通知的當日回復交易市場能否接收商品或能夠接受商品的數量。交易市場在接到指定交收倉庫同意入庫的回復后,為交易會員開具《入庫通知單》,并及時通知相關指定交收倉庫。
                         第二十五條 《入庫通知單》自開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指定交收倉庫接到《入庫通知單》后,應主動與交易會員聯系,落實具體入庫日期,同時做好商品入庫的各項準備工作。各指定交收倉庫如發生庫容已滿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接收商品入庫,應即時向交易市場報告。交易市場公告暫停入庫業務的指定交收倉庫名單,并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受理對該指定交收倉庫的入庫申請,申請暫停業務的指定交收倉庫恢復接收商品能力后應書面報告交易市場,交易市場于收到報告即日恢復其業務并予以公告。指定交收倉庫根據入庫申請時間優先的原則安排入庫。
                         第二十七條  已辦理入庫預報的交易會員在發貨前,應當將車船號、品種、數量、到貨時間等通知指定交收倉庫,指定交收倉庫應合理安排貨物入庫。
                         第二十八條  入庫預報在有效期內執行的,入庫預報定金按實際到貨量返還;入庫預報未在有效期內執行的,入庫預報定金不予返還。
                         第二十九條  貨物入庫驗收時,交易會員應當到指定交收倉庫監收;交易會員不到庫監收的,視為認可指定交收倉庫驗收結果。貨物入庫后,交收倉庫應當對交易會員名稱、聯系人及聯系方式、貨物數量、生產廠家、存放庫房及垛位等事項登記造冊。
                         第三十條  入庫貨物《倉儲單》需經質量檢驗的,交易會員應將檢驗報告隨《倉儲單》送達交易市場。
                         第三十一條  交易會員辦理商品入庫手續前,指定交收倉庫會同交易會員對商品的質量和數量進行檢驗。對檢驗合格的貨物,指定交收倉庫應向交易會員開具《倉儲單》!秱}儲單》上需注明交易會員名稱、交易會員代碼、入庫品種、貨物數量、開具日期及倉儲損耗費用付止日等內容,并加蓋指定交收倉庫在交易市場的預留印鑒章、倉庫經辦人簽字。
                         第三十二條 《倉儲單》對應的貨物只有憑交易市場開具的《提貨單》才可提取。指定交收倉庫在對《提貨單》審核無誤后予以發貨。
                         第三十三條  交易會員可自行到庫提貨或委托指定交收倉庫代為發運,但委托指定交收倉庫代為發運時,交易會員應到倉庫監發。交易會員不到倉庫監發,視為認可指定交收倉庫發貨無誤。
                         第三十四條  指定交收倉庫發貨時,應當填制《貨物出庫確認單》,同時將收到的《提貨單》加蓋貨訖專用章,與倉庫留存的《倉儲單》對應,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條  交易會員與指定交收倉庫就交收商品的驗收結果發生爭議時,交易會員應在被告知驗收結果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交易市場提出書面異議,交易市場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派人會同市場認定的質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逾期不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指定交收倉庫的驗收結果。
                  第五章  交收費用
                         第三十六條  進行實物交收的雙方應當分別向交易市場交納交收服務費,交收服務費的標準由交易市場規定。
                         第三十七條  貨物出入庫和在庫儲存期間發生的費用項目和標準由指定交收倉庫制定,并經交易市場核定、公告后執行。
                         三十八  指定交收倉庫所發生的入庫費、倉儲費、出庫費等執行交易市場公布的標準,由交易會員按有關規定標準直接支付給指定交收倉庫和檢驗機構;貨物在儲存期間所發生的其它雜項作業費用由指定交收倉庫和交易會員協商,交易會員直接支付給交收倉庫。倉儲費由交收倉庫向交易會員根據實際發生的項目及勞務,按規定標準收取!短嶝泦巍烽_具前,倉儲費用和相關費用由存貨交易會員(賣方)承擔,之后由提貨交易會員(買方)承擔。
                         第三十九條  如交易會員對交收商品質量有異議提出復檢,復檢費用由買方交易會員先行墊付。復檢結果與相應合同約定的相符,相關費用由買方交易會員負擔;復檢結果與約定不符,相關費用由賣方交易會員負擔。相關費用包括:
                         1、交易市場委托檢驗機構的檢驗費用。
                         2、異地檢驗還包括抽樣人員的差旅費。
                         上述檢驗費用交易會員應在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后三個工作日內交付交易市場,否則交易市場將從該交易會員帳戶資金中劃給質檢機構。
                         四十  按交易市場有關規定不能再進行交易交收的商品的倉儲事宜,由指定交收倉庫與交易會員另行協商,倉儲費由指定交收倉庫直接向交易會員收取。
                         第四十一條  交易市場可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和市場情況調整各項費用的收費標準,交易市場將及時向交易會員和指定交收倉庫通知調整情況。
                         四十二  指定交收倉庫對交易市場未作規定的收費項目參照有關行業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
                  第六章  交收違約
                         四十三  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收違約:
                        (一)交易會員配對成功未履約或未完全履約的;
                        (二)賣方交付的貨物質量未達到電子交易合同規定標準的;
                        (三)在規定期限內,賣方未能開具與交收貨物對應的增值稅發票的;
                        (四)在最后交易日閉市前,買賣雙方未能提出交收申請的;
                        (五)交易市場認定的其他違約行為。
                         第四十四條  出現第四十三條第(一)、(二)種交收違約情況的,違約方按照交收申報日結算價計算的違約部分合同價值(以下簡稱違約部分合同價值)的20%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再由交易市場按照最后交易日結算價計算買賣雙方的轉讓盈虧。違約部分合同解除,余款退還各方,《倉儲單》退還賣方。
                         四十五  出現第四十三條第(三)種情況的,為賣方交收違約。違約方按照違約部分合同價值的20%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第四十六條  出現第四十三條第(四)種違約情況的,交易市場將按最后交易日結算價計算買賣雙方的交收盈虧,并進行協議交收,但不收取違約金。
                         第四十七條  若交易會員發生交收違約,交易市場有權終止違約方交易會員訂立新的電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資格。
                         第四十八條  交易會員發生交收違約時,交易市場有權按照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直接從違約方的交易保證金賬戶中劃扣相應數額的違約金至守約方的交易保證金賬戶,若違約方的交易保證金賬戶資金不足以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的,交易市場有權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將違約方提供的擔保手段或質押的權利憑證變現,用變現所得予以支付,余額返還至違約方的交易資金賬戶;變現所得仍不足以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的,由守約方自行向違約方追索。
                         第四十九條  出現買賣雙方均違約的,交易市場分別扣除違約雙方違約部分合同價值 20%的違約金,并按最后交易日結算價計算買賣雙方的轉讓盈虧。違約部分合同解除,余款退還各方,《倉儲單》退還賣方。
                         第五十條  賣方交易會員交付貨物不符合規定標準并且拖欠交易市場各項費用的,由交易市場組織拍賣該批貨物。拍賣所得優先用于清償賣方所欠交易市場各方的費用,剩余部分退還賣方交易會員;若交易會員發生交收違約,交易市場有權終止違約方交易會員訂立新的電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資格。
                         第五十一條  在計算買方交收違約合同數量時,應按照違約部分合同價值的20%扣除違約金。違約數量按最小交收單位計算,不足最小交收單位的部分,按一個最小交收單位計算。
                         交收違約金、違約數量的計算:
                         守約方所得的違約金=交收價×違約方的違約數量×20%(隨時交收的交收價按交收批準當日的結算價計算)
                  賣方交易會員交收違約數量=應交倉儲單數量-已交倉儲單數量
                         買方交易會員交收違約數量(公斤)=(應交貨款-已交貨款)÷交收價
                         第五十二條  交易會員發生部分交收違約時,違約交易會員所余資金、所得貨款和所持倉儲單均可用于違約處理。
                         第五十三條  交易會員在交收環節上蓄意違約的,按交易市場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  發生違約行為的交易會員及指定交收倉庫有義務提供與違約行為相關的證據材料。交易會員拒不提供證據的,不影響對違約事實的認定。
                         第五十  若買賣雙方對違約事宜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交易市場可根據雙方的協商結果為雙方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章 
                         第五十六條  交易市場可根據本管理細則制定相關交收商品具體規定。
                         第五十七條  本管理細則解釋權屬于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交易市場有權根據交易的需求和實際情況,對本管理細則進行修訂。
                         第五十八條  本管理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交易市場在前述生效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或通知與本細則有不一致或存在沖突的,以本管理細則的規定為準。
                                                           
                   
                   
                   
                  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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